第十四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旅游院校和旅游专业建设,扶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鼓励校企联合办学,培养实用型旅游专业人才,开展旅游从业人员培训。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