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与分工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促进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