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