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大宣传,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