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大宣传,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