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进行设计。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变更设计的,应当经过原审查机构审查同意。

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对工程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监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