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进行设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变更设计的,应当经过原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对工程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监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