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按非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