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十条有效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利用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等原材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和环保安全要求。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尚无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