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协调机制。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水资源的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