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第三十六条有效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器具,并保证取水计量器具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改。未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器具,或者擅自拆改取水计量器具,导致取水量无法准确计量的,按照工程设计能力或者设备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