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第三十一条有效水工程管理单位以及纳入用水指标管理的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取用水量等相关数据。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