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水工程管理单位以及纳入用水指标管理的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取用水量等相关数据。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