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是水工程运行、调度的依据,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纳入用水指标管理的用水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可以申请增加年度用水指标:
(一)生产经营规模扩大等发展需要;
(二)用水单耗达到或者低于规定的行业用水指标;
(三)水的重复利用率达到或者高于规定的行业标准。
特枯年份,实际供水量低于预测年度用水总量,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和保障民生产业的原则,核减水工程管理单位的用水指标。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十五日书面告知水工程管理单位,告知书应当包括核减的原因、数量、期限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