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和水域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东西溪、后溪、九溪和官浔溪流域范围内划定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其他流域范围内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划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