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东西溪、后溪、九溪和官浔溪流域范围内划定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其他流域范围内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划定。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