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和水域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河流的水文特征以及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定期核定水功能区的水域纳污能力和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