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和水域保护第十九条有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公路、桥梁,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防止运输的油类、化学品等危险物品污染饮用水水源。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溢、防渗、防漏等安全措施,防止污染。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