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和水域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违反前款规定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水产养殖。从事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