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库正常水位淹没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禁止从事农作物种植、畜禽养殖等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