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和水域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库正常水位淹没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禁止从事农作物种植、畜禽养殖等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