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违反前款规定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水产养殖。从事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