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学校、幼儿园、医院、宾馆、饭店、商场、体育以及会议场馆、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重点检查。发现房屋使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房屋责任人限期进行修缮、治理,维护公共安全。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