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学校、幼儿园、医院、宾馆、饭店、商场、体育以及会议场馆、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房屋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房屋的使用安全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档案,及时将每次检查情况报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