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在见义勇为行为实施后,及时向基金管理机构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申请确认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书面申请三日内,交由区、县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基金管理机构。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