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第八条已废止见义勇为行为由行为实施地的区、县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提出建议;由同级基金管理机构组织评定,予以确认。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