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第十条已废止基金管理机构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有关调查证明、材料后,应当在二十日内将确认结果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接到书面确认结果通知的七日内,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再次确认。市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再次确认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确认结果通知申请人。任何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