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公民因见义勇为致残,其伤残等级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标准评定。有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参加职工工伤保险的,伤残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单位未参加职工工伤保险的,伤残补助由工作单位支付。无工作单位的,其伤残补助由民政部门按照职工工伤保险规定予以补助。费用由财政部门核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