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公民因见义勇为受伤,在治疗期间,有工作单位的,享受职工工伤待遇;无工作单位或者无固定收入的,由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职工工伤保险规定予以补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