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公民因见义勇为受伤,在治疗期间,有工作单位的,享受职工工伤待遇;无工作单位或者无固定收入的,由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职工工伤保险规定予以补助。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