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公民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时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