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本市公民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非本市公民和外国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或者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奖励和保护。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