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本市公民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非本市公民和外国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或者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奖励和保护。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