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第十八条已废止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死亡的人员,符合工伤范围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