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第十九条已废止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下列办法先行解决:(一)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工伤保险,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为工伤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未参加职工工伤保险的,其医疗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按职工工伤医疗待遇解决。(三)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医疗费用由行为实施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工工伤医疗待遇解决。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