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第十七条已废止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救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临床需要用血的,免交用血互助金。急救处置的医疗费用,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偿付。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