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救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临床需要用血的,免交用血互助金。

急救处置的医疗费用,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偿付。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