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第十六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要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要及时护送到医疗机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