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第十二条已废止荣誉称号分为"见义勇为模范"和"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授予条件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见义勇为模范"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属于见义勇为群体的,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荣誉称号。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