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第十一条已废止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和贡献给予下列奖励:(一)授予荣誉称号;(二)颁发奖金;(三)其他奖励。以上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