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和贡献给予下列奖励: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颁发奖金;

(三)其他奖励。

以上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