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优惠待遇第三十三条有效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五十万元以下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