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