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五十万元以下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