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的初审、认定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园区管委会应当定期对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对复查不合格的企业,收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停止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并由税务部门追缴其不合格期间已被减免的税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