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的初审、认定和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在园区内兴办高新技术企业需向园区管委会或者园区管委会授权的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初审。凡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五)、(八)、(九)项规定的,为初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园区内初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先行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