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一种或者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

(三)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

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及设施。

(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三以上。

(七)高新技术企业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八)有企业章程和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九)企业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