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十六条有效园区内可以设立人才交流、培训、信息、保险、法律、公证、金融、会计等服务机构,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