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十五条有效市工商、税务、规划、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园区设立分支机构,并由园区管委会检查、监督和协调其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