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本市的专利创造工作应当将研究开发对产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核心专利技术、关键专利技术作为重点,促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