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的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奖励。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本地区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或者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