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专利创造第十条已废止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研究、开发专利技术及产品的投入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购买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