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五章 专利管理第三十八条已废止专利代理、专利技术交易、专利资产评估、专利信息咨询等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和运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加强自律,提高执业水平,为委托人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不得进行下列行为:(一)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二)出具虚假报告;(三)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四)损害专利权人、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