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占有专利资产的国有单位发生合并、分立、上市、改制、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偿还债务等经济行为涉及专利资产作价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