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专利保护第二十五条已废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专利行政部门举报假冒专利违法行为。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接受举报的工作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对举报、揭发和协助查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