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专利保护第二十四条已废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不得假冒专利,不得为非法实施他人专利和假冒专利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