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政府采购及其它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购买含有自主研究开发专利技术的产品。

具有专利权的自主创新产品首次投向市场的,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后,政府进行首购或者订购。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