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专利运用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政府财政资金安排、设立的风险投资资金和风险投资机构,应当优先支持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投融资需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专利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专利技术产业化贷款项目进行贴息,引导商业银行对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信贷。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融资担保。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