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开发、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的立项、核准、验收,应当把获得专利权作为指标。申请和维持专利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